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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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以下是我的情况,公司在龙岗区版田街道。 2026年10月31日,公司发全员邮件《月度总结与公司发展规划会议纪要》提到“从 11 月 1 日开始公司现金流断裂,已经无法正常支付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 是否已经违反劳动法第38条,但现在未到11月10日发薪日,我是等待11月10日公司未能足额发薪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现在就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具体我现在能做什么保障我的权益?同时其他同事也是面临相同情况,现在老板想一个一个的谈主动离职,规避责任。 目前工作本单位4年零2个月。年休假5天还剩2天,另有4天周末加班未付工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