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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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3800元/月(基本工资3000元 + 驻场津贴10800元,属于外包驻场性质)。2026年1月,我被公司退项,公司在无协商情况下单方宣布只发3000元基本工资,2月10日实发2461.32元。退项期间,公司长期不提供实质工作及合规劳动条件,并强制安排休年假及篡改剩余年假数据。并且直接领导更是直言并承认“恶意不审批”劳动合同、以“现金流崩溃”为由降薪,并拒绝所有诉求,让我去仲裁。目前我已向公司发送《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要求其在2月26日前补足工资。现已进入等待期,准备后续法律行动。所以想咨询一下如果2月26日公司若未付款,我后续应该怎么处理?是再次催要工资,然后无果后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吗?还是说采取其他方案?另外想了解下深圳地区对此类外包退项后只发基本工资的情况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