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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兼职工被公司辞退能不能要求经济赔偿[深圳中院案例]

2025-06-10 浏览次数:6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临时工”“兼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1年4月2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入职后加入了餐饮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并在工作群内沟通过相关工作事宜。同年6月30日,餐饮公司股东曾某以微信消息的形式通知吴某工资结算和解除合同事宜。吴某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

吴某主张餐饮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4500元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47元;餐饮公司辩称吴某系其聘用的兼职临时工,不参加考勤打卡,按日计算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未参加考勤打卡不代表其不接受餐饮公司的劳动管理,原告仍要在餐饮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到岗,根据被告的安排参加劳动,餐饮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吴某与其系其他法律关系,且餐饮公司亦按双方的约定向吴某支付工资。

 

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吴某也接受餐饮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吴某提供的服务员工作亦是餐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核算后判决餐饮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00元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5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纠纷领域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产生纠纷后称劳动者系其“临时工”“兼职工”,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住住易受侵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基础,充分审查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尊重劳动付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本案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供稿:劳动争议审判庭

编辑:林思霞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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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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