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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公司的短视频账号绑定员工信息,员工离职后账号该归谁?

2026-06-18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工用个人身份

为公司账号实名认证

离职前账号粉丝涨到50多万

公司要求解绑

员工却认为这是TA的账号

账号到底归谁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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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邱某入职A公司,担任电商运营经理。2020年,公司为发展某短视频平台业务,要求邱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对公司的企业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进行实名认证绑定。此后,该账号由公司投入团队运营,发布公司相关视频、开展直播活动,用于宣传推广公司产品。经过持续运营,该账号粉丝数量增长至50余万。2021年2月,邱某从A公司离职,双方在离职交接过程中未处理该账号的解绑事宜。直至2022年底,公司发现该账号仍绑定邱某个人信息,遂要求邱某配合解绑,并将实名信息变更至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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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认为,该账号系其个人实名认证,应归其个人所有,遂拒绝配合解绑。A公司则主张,该账号系邱某履行职务行为所绑定,账号的实际运营、管理及收益均归属于公司,邱某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因账号绑定获得额外收益。

 

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A公司请求。邱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账号归其所有,无需配合解绑。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的法律性质及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二是邱某离职后是否负有协助解绑及变更实名信息的义务。

 

一、关于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的法律性质及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归属。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备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可被实际控制、支配,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依据该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权,本案争议实质为账号使用权归属认定。

 

其次,认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绑定的企业运营网络账号使用权,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仅以实名认证信息为依据,应综合注册绑定、运营投入、管理收益、人身属性等因素判断:(一)从注册与绑定情况来看,账号注册于邱某入职前,注册手机号非其所有。邱某系应公司要求,为配合运营而绑定个人身份信息,该行为属职务行为。(二)从使用目的与运营投入来看,账号的运营目的完全服务于公司商业经营,内容均与公司业务相关。自账号交由公司后,所有视频创作、直播活动、运营维护均由A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并成功将粉丝量提升至50余万。(三)从管理与收益归属来看,账号密码由A公司独家掌控,保证金及其退还渠道均为公司对公账户,账号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直接由公司享有。邱某在职期间仅领取固定劳动报酬,未因绑定行为获得任何额外分成。(四)从人身属性强弱来看,账号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公司业务相关,从未发布邱某个人创作内容,其内容与邱某个人形象、风格并无紧密关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账号的经济价值源于邱某的个人声誉或粉丝对其个人的关注。因此,账号与邱某之间并未形成不可分割的强烈人身依附性。

 

综上,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应归属于实际投入运营、承担风险并享有收益的A公司。

 

二、关于邱某离职后是否负有协助解绑及变更实名信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当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邱某基于职务行为绑定个人信息至公司运营账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其配合办理账号解绑、实名信息变更,属于数字时代工作交接的延伸内容,亦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邱某拒绝配合的行为,将导致公司数字资产权利存在瑕疵,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故其应履行相应协助义务,以利于该账号持续发挥作用并实现经济价值。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A公司为案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邱某应协助并配合A公司将账号解绑及实名注册信息变更至名下,履行离职交接义务;二、驳回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如今,短视频账号已成为不少企业的重要数字资产。当员工用个人身份信息为公司实名认证账号,离职时账号归谁?

 

第一,账号使用权归属不能只看“实名”,要看“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短视频账号虽绑定员工个人身份,但如果是应公司要求、为履行工作职责而绑定,且账号内容全部服务于公司业务、运营投入和收益均由公司承担,那么账号使用权应归公司所有。员工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因绑定获得额外分成,账号也未形成个人IP价值,不能以实名信息为由主张个人所有。

 

第二,离职时协助解绑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在数字经济时代,配合企业解绑账号、变更实名信息,是工作交接的延伸内容,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若员工拒不配合,将导致企业数字资产权利存在瑕疵,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此类由员工提起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鹏法君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而言,因职务行为绑定的企业账号,离职时应主动配合解绑,避免因拒绝履行义务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用人单位,建议在员工入职或账号绑定之初就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账号使用权归属及离职后的交接义务,并妥善保存运营投入、收益归属等证据,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供稿:市中级法院

劳动争议审判庭

作者:张敏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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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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