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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这类应届毕业生全职上班,成立劳动关系吗?

2026-06-15 浏览次数:5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届毕业生

还没拿到毕业证书

就开始全职上班

用人单位却说这算勤工助学

这类应届毕业生的

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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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应届毕业生朱某在修完全部大学学分尚未领取毕业证的情况下,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接受A公司管理及考勤,A公司按月向朱某支付工资,工资结算明细上载明“技术部:朱某,底薪5000,上班时间:3月25日”。2023年6月朱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11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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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认为双方自2023年3月起成立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则认为朱某系在校大学生,属于勤工助学,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2024年,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朱某与A公司在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A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朱某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朱某和A公司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A公司对朱某进行了工作管理,朱某向A公司提供了全日制劳动,且A公司向朱某按月支付了工资,并非勤工助学补助。朱某向A公司提供的劳动系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核心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双方自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自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需向朱某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

鹏法君说法

 

本案明确区分了勤工助学和全职劳动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突破应届毕业生身份表象,根据“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的裁判规则进行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一是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依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三是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纳入用人单位的业务体系。本案中,朱某全职工作、接受考勤管理、按月领薪,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公司以勤工助学名义否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鹏法君提醒,应届毕业生如已全职入职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规范用工,不得借“在校学生”身份变相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法定用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仍在校求学的大学生应以学业为重,切莫急于投身全职工作而影响学业。归根结底,扎实的学识、精进的技能,才是未来立足职场的真正底气。

 

4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李莉 申露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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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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