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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员工拒绝异地调岗,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6-02-25 浏览次数:4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员工拒绝调岗后

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如何认定调岗行为的合法性

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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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于2011年6月入职A公司,担任水泥工岗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但丁某实际工作地点一直在惠州市,并在当地居住生活长达13年。2024年8月,因公司将某水源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丁某的原工作岗位被取消。公司遂向丁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其调至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公司工作。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认为工作地点变动过大将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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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丁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丁某的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2024年8月工资差额及出具离职证明。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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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将某水源工程项目承包给第三方导致丁某的原岗位被取消,调岗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A公司将丁某调至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据不足。首先,深汕特别合作区虽然行政上由深圳市管辖,但实际地理位置与丁某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惠州市相距较远,客观上对其家庭生活及工作便利性产生实质性不良影响。其次,深汕特别合作区超出原劳动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工作地点范围。再次,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丁某因工作地点变更产生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解决方案或补偿措施。综上,丁某基于工作地点变动过大,严重影响生活而拒绝调岗,并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法院判决A公司向丁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万余元及工资差额,并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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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说法


调岗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一种方式,旨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组织效能。但用人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平衡企业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合法调岗,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2.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必要性);3.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合理性)。


鹏法君提醒,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部门撤销、政策调整、业务转移或分包等导致原岗位消失时, 用人单位应注意平衡企业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使调岗不可避免和替代,也应谨慎处理,避免单方强制调岗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在面临不合理调岗时,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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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吴桃、申露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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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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