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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务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2025-06-14 浏览次数:8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一、什么是劳务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3.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或称为劳动合同关系);4.受《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在这四类用工关系中,前两类是最好区分的,只要根据受聘方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来判断即可。而后两类则界限模糊,不太好区分(详见《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在此不赘)。

 

总的来说,这四类用工关系之间是大圆圈和小圆圈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在关系认定上遵循这样一种依次递进的逻辑:能认定为聘任关系的,认定为聘任关系;能认定为人事关系的,认定为人事关系;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余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通常就按劳务关系认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务关系其实是对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兜底性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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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劳务纠纷

 

劳动关系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而劳务纠纷是和劳动争议相对的概念,是指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订立或者履行劳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劳务纠纷是一种民事合同纠纷。

 

现实中,有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劳务关系:

1.自然人作为雇主(接受劳务者)招雇提供劳务者,比如,建筑工程领域“包工头”招雇建筑工人,自然人雇主招雇保姆,等。

2.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比如打暑假工。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当然,各地对此的规定不太一样,有的地区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才与用人单位按劳务关系处理,换言之,即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仍然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深圳规定的是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终止,此后按劳务关系处理。


4.临时工,业余兼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临时工”实际上是成立劳动关系还是成立劳务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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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如上所述,劳务纠纷是指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订立或者履行劳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术语,千万不要将所有的用工纠纷都理解为“劳务纠纷”。而且,劳务纠纷和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管辖的部门完全不同,所以,要先界定所涉纠纷是劳务纠纷还是劳动争议。而要判断这一点,首先就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成立劳务关系还是成立劳动关系,这是前提中的前提。因此,如果确定不了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必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走哪种程序解决所涉纠纷,或是走错了方向!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除外),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详见《深圳市劳动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但如果是发生劳务纠纷的话,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常都是不被受理的。当然,当事人可以先向各区或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试试。但如果调解无果,那基本上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了。现实中,经常有各地的在校学生来深圳打暑假工拿不到“工资”,结果是找遍各种部门都说不属于受理范围,可谓“求告无门”。最后,其实就剩下向法院起诉这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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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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