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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规则(试行)

2025-07-05 浏览次数:14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在线庭审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线庭审秩序,维护庭审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庭审权利,保障在线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庭后确认等在线庭审环节。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庭审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庭审参与人。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在线庭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在线视频音频方式进行审理或调解。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在线庭审,适用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且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开庭或调解的案件。

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线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仲裁庭不得实行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在线庭审难以查明事实的;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

(五)其他不宜在线庭审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后,案件需要在线庭审的,可以实行在线庭审。

 

第二章 证据交换及质证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将电子数据上传、导入在线庭审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在线庭审平台,同时准确填写证据清单,清单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及是否有原物、原件供核对。

第七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仲裁庭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仲裁庭审核通过的电子化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当事人无需再提交纸质证据副本。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证据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证据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仲裁庭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八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证据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证据已在其他案件中提交并经仲裁庭或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证据已通过在线或线下的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证据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查阅电子化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对方当事人对关键性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在线展示原件的方式消除异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核验并另行安排线下质证。

 

第三章 庭前准备

 

第十条仲裁庭在获得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联系方式后,必须及时登录办案系统或在线庭审平台完善信息并确认推送开庭时间,以确保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能正确收到开庭信息参与开庭。

第十一条庭审参与人应当在收到开庭信息后48小时内按照信息指引登录在线庭审平台,并按平台指引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参加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流畅。

第十二条庭审参与人应当避免在公共场所参加庭审,并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庭审参与人不得在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第十三条庭审参与人应当确保庭审环境与测试通过后的庭前测试环境一致,应当在庭审前十五分钟登录在线庭审平台进入庭审,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

第十四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提前登录在线庭审平台查明当事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的上线情况。发现当事人或代理人等人员未按时登录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

 

第四章 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庭审参与人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十六条庭审参与人应当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庭审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仲裁员的指挥,尊重仲裁庭审礼仪,遵守仲裁庭纪律,举止得体,坐姿端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庭审过程中,庭审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仲裁员的许可,不得打断其他庭审参与人的陈述。

第十九条庭审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第二十条庭审过程中,庭审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其庭审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仲裁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仲裁庭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庭审旁听规则。

第二十二条在线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不得允许他人在其庭审场所为其违规提供协助。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在线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或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的证据材料。

无法电子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通过线下提交。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可以通过在线画面共享等方式展示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质证。

第二十五条庭审笔录采取书记员人工录入和语音自动识别转换文字双模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庭审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或另行安排庭审。

第二十七条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在线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按照扰乱庭审秩序行为处理;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庭后确认

 

第二十九条庭审结束后,需要通过电子在线确认方式对书记员人工录入的笔录或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及时确认。电子庭审笔录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案件事实或质证的,可以再次组织在线庭审。

第三十条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卷宗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电子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线审理案件,仲裁庭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为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有效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仲裁庭,导致相关材料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受送达人已收悉送达信息: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行为;

(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线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在线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庭前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经庭审说明不再举证、质证;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仲裁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开展,并将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等环节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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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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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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